泸溪县招商引资若干规定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1
凡来我县投资的县外客商及引进外资的单位和个人,经县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登记后,均可享受本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
1、兴办独资、合作经营、股份制、“三来一补”企业;
2、兼并、购买我县国有、集体、乡镇企业;
3、从事房地产、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开发经营;
4、从事山地、交通、能源、水利、矿产、文化旅游开发经营;
5、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投资引资方式。
二、税费优惠政策
1、新办企业从开始投产年度起免交所得税三年,减半征收两年;国家鼓励性产业,2010年前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从事农业产业化项目开发,按核定计税田面积免征农业税,经营期内免征土地使用费。
3、企业当年实现利润用于扩大再生产,可税前列支,并允许加速固定资产折旧。
4、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投资方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列入“一票制”范围,在建设期间所发生的税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费用及基金,原则上可按基建总投资的8%提取。高科技、教育、医疗卫生、农业产业化、基础设施项目,还可在此比例内适当优惠。
5、外商投资项目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原则上由一票制办公室核实后,实行一卡收费。对于服务性收费,不能直接向投资方收取,须由一票制收费办公室协调该实后,按不高于应缴金额的50%收取。
6、高新技术项目和工业项目正式投产后3年内,每年新增缴纳地方财政实得收入部分可按一定比例返回给项目业主,用于扩大再生产;对因增资扩股形成地方财政实际收入的增加部分,3年内也可按一定比例返回给项目业主。
三、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1、外来投资者新办生产型、加工型工业企业所需用地,可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形式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
2、外来投资者征用土地补偿费、土地出让金按国家规定标准的最低限额收取。
3、国土部门对进入工业园区的外资企业,暂缓收取土地出让金,待企业投产后上交地方税金达到国土出让金标准时,再予以办理土地确权手续。
四、保护
1、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设立外商诉中心(县招商局内),对外商投资的重点项目,实行挂牌保护,一个县级领导协调,采取一卡收费。
2、切实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尊重投资者个人生活习惯,对重点投资者实行重点保护。不准非法拘传企业法人代表和随意查封、冻结企业财产、银行账户。
3、凡涉及外商投资的经济和其他纠纷的投诉,由县招商局和民营协助有关部门按先协调后裁决的原则处理;按合同约定需要仲裁的由仲裁机关受理;经济纠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受理;治安案件归口县公安部门处理,其他部门不得干预。
4、凡一切自愿来县城白沙创业的外来经商户、投资者,不限其原居住地行政区划,只要本人愿意,均可将户口迁入白沙镇,办理白沙居民户口,并取消进城落户的所有限制性条件。
五、特惠
1、对重大外商投资工业企业项目,在确保优惠政策总体不变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一地一策、一厂一策、一项一策”的特别优惠措施。
2、对重大外商投资工业企业项目,投资方支付老百姓补偿费用后,即可办理土地确权手续;国土、林业等部门办证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六、奖励办法
引进外资(不含县内资金)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或公益性事业项目(不含国家投资项目)的单位或个人(统称引进人)实行奖励,奖金由县财政负责支付。奖励为一次性奖励。
1、独资企业,按外资企业年纳税总额的5%奖励。
2、“三来一补”项目,按实际缴纳地方税费总额的10%奖励。
3、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按外资到位资金占该企业全部资金比例所产生的税收份额的2%奖励。
4、购买、兼并现有企业、受让国有股权或者投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按外资实际到位额的0.5%奖励。
5、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商业、信息咨询及其他项目,按不动产实际投资的1%奖励。
6、属国家、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农业产业化、生态环保产业等项目,按实际投入生产、开发资金额的1.5%奖励;非高新技术的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2%奖励。
7、对以国际融资等形式引进外资的,按引资实际到位数额的5%奖励。
8、对引进专利技术、先进技术、科技成果及新产品、新工艺的有功人员,在项目建成投产取得直接经济效益后,按当年该项目新增税收额的5%奖励。
9、争取重大项目成效明显或引进资金数额巨大的,除给予专项奖励外,另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记功以上表彰,并在媒体上推介。
10、奖金分配:
①同一外来投资项目有多个引进人的,应委托一人申请奖励。引进人之间有争议,应自行解决问题。
②对非履行国家工作职务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的社会自然人的奖励,按奖金总额的100%奖给个人。
③对属于受单位指派履行职务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本人所在单位名义申请的奖励,一律按奖金总额的50%奖给个人,50%奖给单位用于补充工作经费;对属于未受单位指派履行职务而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的国家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奖励,一律按社会自然人应得奖金总额60%奖给个人。
七、服务
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的管理体制,统一归口由县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县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外商申请和提供完备文件之日起,凡批准权在县内的项目,三日内予批复;凡批准权在县以上的,三日内答复本县意见;对本县同意实施的项目当日内上报上级审批。
八、处罚
对不按本规定执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首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诫勉谈话或调整工作;第三次给予免职处分。中央、省、州属单位则由县委、县政府建议上级主管部门调整工作岗位。违反党纪、政纪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九、附则
1、本规定由县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未经县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登记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外资引进人不享受本规定相关优惠政策。
3、县内投资者及投资项目优惠政策比照此规定执行。
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所发类似文件一律废止。
5、本规定由县委组织部、监察局、人事局、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法制办负责监督执行。
